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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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山东巨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划拨被告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川金凤支行33×××55账户的存款800000元,至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 二、依法划拨被告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分行营业部***12079账户的存款300,000元,至新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