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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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 山东巨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0民初37号之三 申请人: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胜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台茂森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诉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冀0530民初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解除对山东优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秦杰 审判员陈芳 人民陪审员邢金生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英福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