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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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鸿雁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葫芦岛凯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35723元、应急救援服务费41470元、救援费10000元、货物损失10478元,共计97671元。 二、葫芦岛凯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停运损失3751元。 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葫芦岛凯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