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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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659511.92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1月11日起,以29659511.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776000元、利息及罚息776501.81元; 三、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佳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8520元,由被告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