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濮阳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濮阳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491.0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濮阳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的起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1,175元,原告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