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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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长治市嘉源物资有限公司 长治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治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00000元,支付2019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175830.69元,并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长治市嘉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6元,减半收取17303元,由被告长治市锦绣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嘉源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鑫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