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嘉泰钢绳有限公司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嘉泰钢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1018701.4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嘉泰钢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至2019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93763.72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给付违约金(其中以4995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51915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8元,减半收取6984元,由被告秦皇岛嘉泰钢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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