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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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东青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海东青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2095216.0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秦皇岛海东青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252497.67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09521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倍给付违约金; 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租金1608115.20元及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1608115.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倍给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2元,减半收取12791元,由被告秦皇岛海东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