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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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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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电子元件厂
清远忠信世纪玻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耐浦电子经营部、昆山市电子元件厂、建滔(江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清远忠信世纪玻纤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清远忠信世纪玻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3元,由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郑州碧田原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耐浦电子经营部、昆山市电子元件厂、建滔(江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清远忠信世纪玻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3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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