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83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