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9413.95元及违约金(其中9705.85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9708.1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吉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