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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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陵川县百盛菌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2234328.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以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设备、厂房和无形资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7元,由被告陵川县百盛菌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