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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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货款37200元及包装桶款7100元合计44300元给原告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西科达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平顶山中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608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908元(收款单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户;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