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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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丰盈商贸有限公司 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 漯河市通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丰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76859.67元并按年利率9.6%计算支付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止以9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以2522382.1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5月14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76859.67元为基数计算)。被告漯河市通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漯河丰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漯河市源汇区鑫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40000元、律师费35000元,两项共计275000元。被告漯河市通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漯河市通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漯河丰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0元,由被告漯河丰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漯河市通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漯河雨润果缘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