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
漯河市金勇运输有限公司
鹤山市利盛鞋业有限公司
从江县井信桉木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7959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原告***负担565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4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名称: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账户:34×××86),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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