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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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86738.19元、违约金77347.64元,合计464085.83元; 二、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凊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1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结算),均由被告铜陵深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