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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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给原告***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1,300元。共计111,3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703,324.60元(832,087.79元-111,300元-1万元已赔付完毕-7,463.19元被告***已垫付);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返还给被告***垫付款7,463.1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所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8,减半收取6,244元,被告***、***连带承担6,060.44元,原告***负担18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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