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
盘锦辽河油田隆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隆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货款926060.86元,并从2019年4月1日起以该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1元,减半收取6530.5元,由被告负担。

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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