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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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隆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万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偿还的10万元从利息中扣除)。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3元,减半收取5676.5元,由被告负担。 保全费3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