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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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的商铺购买行为无效;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 三、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返还原告***、***、***购买商铺预付款人民币545620元; 四、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赔偿给原告***、***、***铺面装修费49000元; 五、被告二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三原告***、***、***腾出涉案的商铺(即扶绥县商铺)退还给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七、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4873元,由原告***、***、***承担873元,被告一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被告二广西中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