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 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078802元; 二、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宏星装璜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装修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用,其中746439元自2017年10月8日起、332363元自2018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上一、二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由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