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赔偿款152030.1元(2016年9月21日已支付的27021.25元在支付时予以扣除)。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杨某某一案诉讼费9301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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