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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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2民初143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检萍,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红波,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蒋侃侃,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新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德泉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胡汝晴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