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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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车交强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1834元,在其承保的粤P*****车交强险无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元,扣减已赔付的2万元,实际应赔偿原告11383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车商业三者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万元;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53844.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5.1元,由原告***负担208.78元,被告***负担992.3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负担578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