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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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商铺期间的电费320.83元、水费350元。 二、被告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如下利息:1.以259.4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以61.4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以35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源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