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000万元、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6808333.33元(2019年9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并支付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罚息1847750元(2019年9月26日以后的罚息以年利率14%为标准,以3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主债务人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17元,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9元,鹤壁市永达美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4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