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光正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借款700000元给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给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07元,由原告广东泰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907元,被告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00元,由被告***对被告广东光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300元负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志升

人民陪审员  李燕坤

人民陪审员  曾秀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赖志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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