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恒伟轿车驳运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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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借款本金999999.71元、利息及罚息36009.66元(截止至2019年5月24日),其余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诉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4元,由被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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