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4民初12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林,大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6777176877。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慧,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薯款3462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木薯款346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晏燕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卢珈育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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