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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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2829.94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616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128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鉴定费9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45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