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延迟交付商品房产生的违约金28976.8元(以购房款58万为基数按万分之零点四,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日); 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备注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者名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2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