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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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665000元,并以6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从2018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35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并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