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伊春恒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伊春恒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租金750000.00元。 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减半收取即5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