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718民初16号 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 负责人:高巍,职务:行长。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长征街交通局西侧。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马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志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成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