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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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设工程测试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歙县金竹地质灾害点移民安置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由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5%的赔偿责任;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340230元;被告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92790元;被告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经济损失154650元;被告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20元,歙县北岸镇人民政府负担510元,黄山市安华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黄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1510元,黄山双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户名: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17×××06,开户行:中国银行歙县支行营业部;诉讼费账户户名:歙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歙县支行,账号:12×××25)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