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
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
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26750000元,利息120373.3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嗣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13001元;

三、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有权以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8000号龙奥金座大厦3-301室、3-302室、3-303室、3-304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天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不超过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52元,由山东淮海物资有限公司、济南育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昊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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