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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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1424民初13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林,大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6777176877。 法定代表人:陈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慧,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木薯款2676.80元。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木薯款2676.8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大新荟力淀粉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晏燕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卢珈育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