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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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 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展期协议》。 二、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43223.49元(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650000元。 四、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就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对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98号内1号房屋(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烟国用(XX)第XX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66元减半收取84133元,由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