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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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自贸区支行 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27028.26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220000元。 三、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具体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30元减半收取27515元,由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负担4727元,由被告烟台三奇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大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永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22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