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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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6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二、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114022.67元、利息5983.83元、罚息614.90元、利息复利260.20元(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同时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三、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12300元。 四、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被告***名下、位于莱阳市梨园小区0037-2-201号、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2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