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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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鑫医疗美容诊所(原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韩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案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定,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择要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鑫医疗美容诊所(原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韩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5000元,共计157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韩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0元,由被告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鑫医疗美容诊所(原烟台韩秀美容有限公司华韩医疗美容诊所)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