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济源市丰宝碳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市丰宝碳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济源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6691.9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元,公告费480元,均由被告济源市丰宝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