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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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利息253400元、逾期利息2180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被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1元,由被告安徽国真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