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云谦运输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8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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