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30421D

负责人:季长广,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执行人:大连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730151322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贷款本金151299.78元及利息,诉讼费5299元,执行费2319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庄河市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景源名郡小区7号楼1单元3-4层02号房屋(房权证号:20××06,面积:259.72平方米),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6号6单元4层01号房屋(房权证号:20××66,面积:57.7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枫林园28号1层车库27号(房权证号:20××78,面积:35.12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351282033020

300990281940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靖翊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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