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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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05861.26元; 二、被告大连顺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0元,公告费910元,由原告***负担4,341元,被告***和被告大连顺达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