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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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绿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信义滕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信义滕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绿新物流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安龙村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长国用(2001)字第039104605号、宗地5000平方米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1)字第03910460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壹本;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春绿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信义滕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90元,由原告长春绿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长春市信义滕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