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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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 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桥分公司 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长沈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经过执行,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车桥分公司已经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转账677700.69元,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转账85229.42元,其中多支付的18068.64元已退回,一汽解放轴齿公司(现一汽解放传动分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转账243682.45元。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88543.92元。后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向我院支付扣除折现金额的到期债权720629.85元,一汽解放轴齿公司(现一汽解放传动分公司)向我院支付扣除折现金额的到期债权160225.1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79895.33元,执行费21445元已由被执行人长春一汽天奇精锐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