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
长春宏汇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春宏汇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60000.00元、利息58879.72元、罚息207399.18元、复利8179.56元及计算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21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36基点后加收40%计算,复利以58879.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36基点后加收40%计算);

被告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长春宏汇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长春宏汇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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