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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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万盛农业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740,000元,并以第一项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2%月利率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应以按照24%年利率计算数额为限; 三、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100,000元; 四、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4,224.66元,并以第三项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6%年利率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以上已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一分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